医疗刑事责任介入科医生在手术中使用支架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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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基本案情

被告人张某某年7月进入xx医院放射科工作,年6月起担任xx医院放射科放射介入病区副主任、主任医师。被告人汪某某年1月起进入xx医院放射科工作,后任副主任医师。xx医院系非营利医疗机构,属事业法人。xx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,经营范围有医疗器械等,法定代表人王某1,总经理文某。

年左右,

xx

公司的文某对被告人张某某、汪某某等所在的医疗组医生推销,许诺如在手术中使用该公司代理的支架,将给予回扣。

年起,张某某多次收受文某给予的回扣款,并将部分回扣款转交给其他医生。汪某某明知是张某某收受的医疗回扣款仍予以收受,并通过其他渠道收受

xx

公司回扣款。

二、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意见

1、张某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而非受贿罪。张某某不具有对医疗器械采购的权力,其在手术中选择xx公司代理的器械,是基于执业医师处方权而实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为。

2、张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应当以其个人实际收取的18.7万元认定。给予其他医生的17.3万元,是“转交”行为。张某某与汪某某不构成共同犯罪,两人在收受回扣之前或当时没有共同商议。即使构成共同犯罪,张某某也不是主犯,对各自行为和受贿金额负责。

3、张某某构成自首。张某某在接受检察院第一次询问时至开庭,均如实供述案件事实,依法应从轻处罚。

4、张某某积极全部退赃,应酌情从轻处罚。

5、张某某是特殊医疗专业人才,认罪、悔罪态度好。建议对张某某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。

三、被告人汪某某的辩护意见

1、汪某某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。汪某某是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,通过在手术中使用xx公司代理的支架产品,收受回扣,是汪某某作为医务人员开具处方的职务便利,不是执行公务上的职务便利。

2、汪某某收受另外3万元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。汪某某收受的该3万元的请托事项,与张某某所收的款项没有关联。该笔款系单独的商业贿赂行为,不应相加认定受贿数额。因未达到追诉标准,故对该3万元指控不成立。

3、汪某某具有自首情节。汪某某接到办案机关通知后主动归案,如实供述事实,应认定为自首。

4、汪某某系从犯。在犯罪活动中处被动和从属地位,作用较小。建议对汪某某免予处罚。

四、证人证言

1、证人文某:他系xx公司总经理,从年初与xx医院介入科建立业务关系,向介入科提供医疗器械。从单位会计胡某处领取回扣款给xx医院医生,其中送给张某某不低于36万元,在办公室以现金方式给付的。另因医院做介入手术时使用了xx公司支架,两次给付汪某某回扣款计3万元,每次1.5万元。

2、证人王某1:他系xx公司法定代表人。从年起,xx医院医生送医疗器械回扣,其中有xx医院介入科张某某医生。

3、证人王某2:他是xx公司会计,从年起,医院医疗器械回扣大概多万,按照大概10%左右给回扣。回扣账目由他另外做在小账上面,是以“会务费”形式支出的。

4、证人胡某:他是xx公司的出纳会计。医院的回扣,医院对接。医院购买器械后,公司开具医院,之后业务员以借条形式向他借钱,借条上注明对应的发票号。业务员借款不能超过销售额的20%减去工资和开销的余款。业务员是以“会费”名义领款后给医生的回扣,但实际上给医生多少不清楚,是业务员自己去送的。

5、证人朱某:他是xx医院医生,年起多次收受xx公司总经理文某给的回扣款,其印象分给汪某某三四万元。

6、证人宋某:他是xx医院医生,刚开始到介入科上班时和张某江、张某某、汪某某在一个医疗组,给他们三人均做过手术助手,后一般只和张某江一起做手术,张某某和汪某某就成了固定搭档。从年起至年底,张某江和张某某每隔两个月给付一二千元,总计约2万元。

7、证人张某:他是xx医院医生。年左右,xx公司的文某到科室推销过支架。他和宋某、汪某某、张某某是一个医疗组。他和宋某搭档做手术,张某某和汪某某搭档做手术。从年起至年底,张某某每隔两个月给一次支架回扣,每次约元,总计约2万元。也帮张某某转交过几次回扣款给宋某。

8、证人赵某:他是xx医院医生,有时和张某某搭台做手术,张某某就把医疗器械回扣分一些给他,年张某某给过他一次元的回扣款。

五、被告人供述

1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,证实年左右,xx公司文某向他所在的科室每位医生推销代理的支架,许诺会根据使用支架数量的多少给医生回扣。他们手术一般是两个医生做,一台手术每个医生可以在支架方面拿到元回扣。

年、年大概分别收了12万元、19万元现金,年底或年初,收了5万元现金。他和汪某某一个医疗组,使用的支架多点,张某和宋某一个组,使用的支架少点。张某和宋某组的回扣是他转交的。他分给汪某某约13万元。

2、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,证实年前后,xx公司文某经理到他所在的科室推销代理的支架,许诺每使用一台X牌支架,会给医生元回扣。他和张某某副主任、张某、宋某是一个医疗组的,基本上他和张某某在一起做手术。文某给的回扣款都是通过张某某给的。

年初至年底,张某某大概转交给他回扣款13万元。朱某医生也曾转交给他支架回扣款二三千元。医院手术中使用xx公司的支架,文某分两次共给他回扣款3万元,每次1.5万元左右。

六、法院判决

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一个月;被告人汪某某免予刑事处罚。

司法裁判案例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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