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院新规关于破产管理人工作的22条意见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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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广西高院

转自:法客帝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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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

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

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

关于印发《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的通知

全区各级人民法院:

现将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。

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

年11月25日

为解决全区法院办理破产案件中有关管理人入册、选任、考评、监督管理等问题,统一破产案件办理标准,提升案件审理质效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(以下简称《企业破产法》)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指定管理人的规定》)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人报酬的规定》)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,我院在已经出台的《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指定办法》)、《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评价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工作评价办法》)、《关于办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》的基础上,结合全区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,制定本意见。

一、关于管理人的入册及定级问题

1.关于《广西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人名册》)的准入,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成评审委员会,根据申报人的具体情况,从政治建设、机构规模、执业人员、执业业绩、破产执业经验、案件效果、实务研究、勤勉程度、廉洁诚信等方面评定综合分数,择优确定名单。

2.关于首次入册的管理人定级,按照评审委员会所评综合分数确定管理人级别,并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入选结果。

关于名册内管理人的级别调整,严格执行《工作评价办法》确定的破产案件办理个案工作报告、个案评价、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评价制度,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(以下简称“管理人协会”)协助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入册管理人进行工作评价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年度评价结果为基础,结合管理人协会会员执业年度考核结果,对名册内管理人作出相应的保级、晋级、降级、暂停资格或者除名等决定。因管理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需及时作出降级、暂停资格或者除名的情形除外。

3.建立预备管理人制度,该制度的设定与管理人协会章程设立的观察会员制度相结合,预备管理人由符合《企业破产法》第二十四条、《指定管理人的规定》第九条等有关资格规定要求,并在广西辖区内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,由管理人协会制定相应的申请条件、履职要求、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。有意愿成为预备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可向管理人协会提出申请,经审核同意后由管理人协会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备案。

观察期满1年的预备管理人,在没有违法、违规等行为的前提下,经管理人协会作出的综合考评评价为合格以上的,可由管理人协会推荐入册。管理人协会应当参考《选任管理人评分标准》制定预备管理人的考评标准。

担任预备管理人并非增补进入管理人名册的前置程序,但在符合入册条件时可优先增补入册。

二、关于案件分类问题

4.关于《指定办法》第四条列举的重大破产案件类型,增加以下情形:

债务人财产价值或破产债务预计3亿元(含本数)以上,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:

(1)债权人人数预计超过人(不含本数);

(2)分布在广西辖区外的债务人财产价值预计超过债务人资产总额40%的;

(3)分布在中国大陆辖区外的债务人财产价值预计超过债务人资产总额30%的;

(4)5家(含本数)以上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件。

5.《指定办法》第五条中有关“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人数均较少的”的情形主要从是否存在职工债权、职工债权人数、自然人债权人数、债务人资产数额等方面进行判断,如不存在职工债权或者职工债权预计可以全额清偿,或者职工债权人数预计不超过30人;自然人债权人数预计不超过20人;债务人资产价值总额预计在万元以内。

三、关于案件管理人选任问题

6.受理法院应按照《指定办法》第九条的规定运用随机方式确定管理人。

对于《管理人名册》所列社会中介机构数少于5家(不包含本数)的中院辖区,受理法院应在法院网站、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、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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